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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調解不成立

8月27日我家老爺在內湖區某三叉路口讓客戶W先生下車回家拿個東西,W先生建議說「可以到對面去等我」,

於是,車子從停車狀態轉為起駛狀態,迴轉要去對面等W先生,
看後照鏡也因下午太陽反光認為沒車,加上 grand livina 左彎可能有視線死角等因素,
後面一輛機車騎士從後面欲超車然後追撞上來 (撞到我車左前輪上方有長條刮痕)
騎士飛出去趴到地上,老爺嚇呆了,正在走路的W先生聽到碰撞聲回頭看 機車與騎士離了一段距離,附近路口有交警前來處理,

騎士是大陸新娘 L小姐,找了台籍丈夫Y先生來,據說當場有警察陪同到醫院治療,L小姐堅稱腳很麻無法走路,醫生有照X光說腳沒骨折。

聽保險公司的人說,應該去關心對方,所以老爺有打電話去關心,並且某天帶我一起去L小姐家,我們買了水果 + 普拿疼肌力貼布 + 按摩樂 近一千元左右的慰問品過去。

我去看之前有聽說L小姐抱怨說因為手挫傷無法打工,並且恥骨那邊據說也有骨折,但這些在車禍當天都不知道有這些傷。

這之前以及之後,Y先生 (L小姐的丈夫) 有時會打到家裡,公公就會唸我家老爺要多去關心。

L小姐也打來我公司,說怎麼我家老爺或者保險公司都沒去找她云云。這時候我還傻傻沒意會到,對方是想要錢。

9月30日我聽到L小姐恥骨以及手腕痛,又上pchome買護腰以及護手腕兩種護具總共約一千八百多元,直接宅配送去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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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可能肇事原因】

當事人01 (我車)

1.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 <第45條第1項第10款>
2.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第61條第3項>

當事人02 (機車)

行照未隨車攜帶。<第14條第1項第0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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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收到交通裁決結果,繳了罰單,被扣了三點,並請保險公司理賠專員出面處理。

老爺與理賠專員去到L小姐家裡,他們開價索賠120萬,但保險公司只估大約15萬。於是我們申請調解委員會。

10月21日早上去到內湖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是大約六十多歲、身子硬朗、聲音宏亮、眼神銳利的H先生,

H先生問L小姐及其丈夫一些關於工作收入以及診斷書的問題以後,就說120萬太高了,直問L小姐願不願意退讓?

Y先生稱這是大約半年無法工作的損失,但 H先生說
你們必須舉證陳述 這120萬是怎麼得來的? 例如 L小姐年收入證明、醫院證明說你多久無法工作、至於精神賠償要由法官認定。

但目前L小姐的診斷書是9月2?日開立,寫骨折宜休養三個月,並且尚未提出收入證明(聽說月薪有三萬),截至目前為止醫療收據大約有四千多元。

L小姐與Y先生夫婦完全不想退讓金額,以及證明文件不足的情況下,調解委員宣告調解不成。

理賠專員私底下偷偷說,沒看過態度這麼強硬的調解委員。

但會後,這位調解委員 H 先生跟我們說話很客氣喔,或許他也知道對方獅子大開口加上對方態度真的不太講道理吧。

同一天下午,汐止派出所警員先生打給我家老爺說,L小姐報案了,控告我們傷害。

而且聽說L小姐有跟警員先生抱怨說因為我家老爺是在內湖上班,所以認識那位調解委員,今天調解委員才會一直針對她。

我們根本不認識這位調解委員,我家老爺也不在內湖上班。

我原本擔心因為這件事情,傷害罪走刑事訴訟,不好的結果是我家老爺會因此有案底,

調解委員H先生以及理賠專員說,因為初犯所以應是易科罰金,且最多1~2個月罰款,每月罰金3萬元,至於民事賠償就交給保險公司去斡旋就好。

雖然車禍並非蓄意,也不能只說是單方面的過失,可能兩造比重不同,並且也希望可以有合理的和解方式,

但我很貪心的還是希望找到能夠免除傷害罪的方法。

留言

Unknown寫道…
這顯然是獅子大開口了,決定不能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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