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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愛無名小站?(by Lucifer Chu)

最近網路上面很多撻伐無名的文。

個人覺得下列這一篇寫的最讓人痛心。

個人還是認為,IT人不應該把技術產品擁兵自重,應該是要回歸「一切從基本做起」的精神。

技術好不算好,笑貧不笑娼也很詭異,希望你我同為IT者,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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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愛無名小站?


「無名小站告訴我們什麼?」

【經濟日報/社論】

最近雅虎奇摩以大約7億多元併購無名小站,這個行動等於是為這兩周我們所強調的,我國有創業後把企業出售的利基,提供最好的例證。無名小站是幾位交通大學學生在1999年成立,提供電子布告欄(BBS)服務,由於界面簡單好用,吸引許多人上線。他們在2004年推出個人相簿服務,2005年成立無名小站服務公司,正式走向商業營運。目前有員工40人,而實收資本額才3,280萬元,卻能以7億多元被併購,可見創新創業可以有很高的價值。.......【原文請見原網頁

大家都愛但我不愛....

這位經濟日報的主筆恐怕對於所謂的創業道德與倫理有很大的錯誤認知。當然,或者是他所謂的創業就是不擇手段,那這篇文章就還算很有道理。

今天參加了教育部的一個會議,這個會議管的就是無名小站「創業」最大的優勢來源TANET。而偏巧我剛好是委員之一,偏巧我上次開會的時候就提過這個「學生利用公部門資源創業的合法與規範問題」,所以這次有排定要針對這個議題作討論。

討論內容姑且不提,無名小站創業前到賣出中間所發生的眾多問題也懶得多打。我就說明一下我為了這個主題所做的研究好了。


國際間同樣在學校創業的案例多的是,就以麻省理工學生與教授所開的Akamai為例好了。網路用的久一點的人大概都知道Akamai是為了解決網路流量、頻寬和使用者人數之間的不平均所創立的公司。有興趣的人自己可以去查他們的故事。我也跟MIT CORPORATION的負責人Dana Mead碰過面,MIT在創業和相關的技轉流程上堪稱全世界最完善,最值得參考的。


重點是什麼?重點是這家公司的服務在商業化之前都僅是找學生和教授在公餘時間參與,就跟無名小站一樣。但一旦他們決定要商業化之後,馬上跟麻省理工簽訂技術轉移合約,以股份換取麻省理工授權其使用校園資源所開發出來的技術與理論;然後再搬出校園,成立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外面廠商所提供的主機與頻寬。

Akamai的市值曾經一度超過三百五十億美金,麻省理工因此大賺一筆。提供資源的單位獲得合理的股份和報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沒有道理只在台灣不一樣。

不過,會議中也有另外一個不久前網站才被以不到無名一半價格被另一家作網路電視的公司收購(或是合組新公司,隨便大家愛怎麼說)的網路前輩(我不知道他現在職稱),不認同這個看法,並且舉出Netscape的創辦人Marc Andreessen和UIUC、Google創辦人和Stanford作例子。

他認為這些創業者也沒有回饋學校的計畫,所以不可一概而論。

事實上,這些例子還是與無名小站有很大的差異。我作了功課,所以讓我多打字一下來說明吧。

Marc Andreessen是在畢業離開了UIUC(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之後才利用撰寫MOSAIC的基礎創立了NETSCAPE,而NETSCAPE也為了避免版權爭議從頭改寫過。所以,換句話說,Marc Andreessen並沒有利用UIUC的機器、頻寬或是學術資源來協助創辦自己的公司,這跟無名小站有根本上的不同。

同樣的,Google的創辦人Larry Page和Sergey Brin雖然是在Stanford大學認識,他們的技術基礎也來自於在Stanford所撰寫出來的論文:"The Anatomy of a Large-Scale Hypertextual Web Search Engine.",他們還是在1998年休學之後才創立Google的。但是,他們需不需要給予Stanford回饋?

看一下下面這個新聞就知道了。(抱歉,大陸轉來的新聞,有些名詞沒改掉,請各位見諒)

「Google目前所使用的關鍵技術是在Stanford開發的,Stanford大學擁有這項技術的所有權。Google向該大學支付股票和現金以取得獨家使用權,此外Google每年還要交付特許權費用。該協議將在2011年到期。

Stanford還通過矽谷兩家頂尖創投公司對Google進行了投資,現在它也準備收獲投資的碩果。據消息人士透露,這些投資能夠給該大學再帶來總計超過2億美元的收入,當然這要取決於股票表現。

據Stanford技術授權辦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2002-2003財年年度報告,Stanford在2003年獲得了4,320萬美元的特許權收入﹔這其中衹有一部分來自於Google該報告稱,技術授權辦公室從特許權收入中拿出15%沖抵成本,剩餘部分在投資者、學校各系和各學院之間分配。據技術授權辦公室和Industrial Contracts Office的主管Katharine Ku稱,所獲得的Google股權中,有三分之一分給了投資者,剩餘三分之二分給了學校的一個研究和獎學基金。

布林和佩奇絕不是分享Google盈利的僅有的兩個Stanford名人。今年3月份,Stanford大學校長約翰﹒赫尼斯(John Hennessy)獲得了Google董事會的一個席位以及65,000股股票。按照上週五收盤價計算,這些股票的價值為704萬美元。

學校其他教員通過個人投資或給該公司擔任技術顧問也擁有了股票或期權。上周,電腦科學系教授David R. Cheriton出售了其3,404,360持股中的340,436股,套現所得28,937,060美元。」

這就奇妙了。Google要付授權費(股份)給Stanford、Akamai要付授權費(股份)給MIT,這兩家公司都遠比經濟日報這位主筆所寫的什麼台灣創業範例無名小站要成功,為什麼無名小站就不用?(不要跟我說什麼拿個一千萬就打發過去了,照這種邏輯那Google大概拿十張股票給Stanford就應付過去了)

而且,各位可能還沒注意,Stanford和MIT都是私立學校,他們愛怎麼幹就怎麼幹,頻寬也是私立學校自己買的,外人沒辦法插嘴。他就算愛送給自己學生頻寬我們都管不著。但他們這麼有錢的學校都斤斤計較,該給的授權費和股份都要照規矩給。而國立交通大學拿的是國家的錢,TANET用的是教育部的費用和建制,就算國立交通大學資工系對學生很慷慨,國立交通大學對學生很慷慨,但教育部為什麼要出錢出硬體出頻寬給人去創業? 我,也有繳稅,為什麼我要出錢資助這些把公有資源拿去賺錢,然後把錢收到自己荷包的學生和社會人士?

無名小站絕對不是什麼Web 2.0的新典範,它是Web 2.0在台灣最糟糕的一堂課。這種惡例一開,日後其他人會紛紛前仆後繼拿TANET來創業,而且屁股拍拍就走。(至今我還是不明白政大的狂捐年少為什麼可以被企業併購?誰有八卦請提供一下)

下次我要是乙背背或是WEBSGV,我根本不用花錢併購,派群學生到某校去臥底,假裝創辦校園服務,搞個類似Facebook的東西,大用TANET頻寬之後就帶著資料和網站逃到校園外開公司,隨便丟給學校一點麵包屑,然後再轉手賣個幾億元,論功行賞每個人分個幾千萬,你看這多好?

但這是創業楷模嗎?

這是所謂的創業典範?

這就是無名小站給我們上的一堂課?

向使用者募款、捐硬碟、做出承諾之後就可以健忘的隨便商業化?

難道這就是創新創業價值?

所有這樣報導的媒體都錯了,創新創業不能不擇手段,創新創業必須Do No Evil才值得鼓勵,以無名小站今年以來的種種紛爭看來,這一堂課鐵定是次負面教材,交大、教育部、教育資源網路的純淨性全部重傷,只有幾個人在全面皆傷的狀況下,自己賺到錢。

上帝保佑,希望下次無名小站再出現於媒體上的時候,能夠真正給我們上一次創業道德與倫理的課,而不要再是這種負面教材了。

Lucifer

(可惡,害我今天晚睡了....:< 罪狀加上另一條,害我熬夜!)
(各位可以盡情轉載,註明出處和作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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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本文原始刊載處:http://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Lucifer78&f_ART_ID=607956

本文作者就是當年翻譯魔戒中文版的譯者朱學恆。

很少在此刊載全文的,但是這篇寫的太好。

另,Mr.6 寫了一篇偏向正面回饋的七億元的創業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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