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張罰單,車主是我,駕駛是孩子的把拔。舉發地點是他公司附近,收到罰單以後,他跟我說:新莊那邊的人都習慣不遵守交通規則。
但是我們畢竟被罰了2700元啊!!
埋伏在紅綠燈口的警察有誠意的連拍三張,證明我們的車就在那三台毛毛蟲似的排隊闖紅燈左轉車群的最後面那一台。
照的非常清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上網查到要罰1800~5400元: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02017)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02017)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version2/02017/0201794112200.htm】
=================================
但是,哪裡有說2700元啊!! (其實我是想要知道有沒有可能可以只繳1800)
打電話去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問最新法條公布在哪裡,小姐告訴我台北市交通裁決所的網站上面有:
=================================
台北市交通裁決所網站
__相關法規查詢
__第2項
__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適用違規日為96/01/01以後之案件
< PDF下載 >
=================================
看完以後就萬念俱灰,知道注定就是要繳2700,無法翻身。
=================================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__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處罰一八OO~五四OO
<車款> <期限內> <30天內> <30-60天> <逾60天>
機踏車 一八OO 二七OO 三六OO 四五OO
小型車 二七OO 三六OO 四五OO 五四OO
大型車 三六OO 四二OO 四六OO 五四OO
並記違規點數三點
=================================
還外加違規記點3點 ~ ~ 痛上加痛。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記點標準】
<* 扣1點*>
第33條第1項、第2項:高速公路違規
第38條第1項:違規攬客
第40條:超速
第45條:不依規定行駛
第47條第1~3款:違規超車
第48條:違規轉彎
第49條:違規迴轉
第60條第1項:不聽警察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
第60條第2項第1~2款:不服勤務警察指揮、稽查
<* 扣2點*>
第29條第1項第1~4款:裝載物品不依規定(歸責汽車駕駛人)
第29條之2第1~2項:裝載貨物超重或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歸責汽車駕駛人)
第30條第1項第1~2款:裝載物品超重、超寬、超長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
<* 扣3點*>
第43條:蛇行、拆除消音器、飆車
第53條:闖紅燈
第54條:闖平交道或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停車
第61條第3項:肇事致人受傷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
=================================
注意啊,半年扣6點者吊扣駕照一個月。
這下子我知道那些平常沒開車但是駕照會被借去吊扣的小姐們的狀況了。
剛剛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寄給違規的先生,請他仔細研讀。如果不讀我就想把車子砸了。
但是我們畢竟被罰了2700元啊!!
埋伏在紅綠燈口的警察有誠意的連拍三張,證明我們的車就在那三台毛毛蟲似的排隊闖紅燈左轉車群的最後面那一台。
照的非常清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上網查到要罰1800~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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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02017)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02017)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version2/02017/02017941122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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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哪裡有說2700元啊!! (其實我是想要知道有沒有可能可以只繳1800)
打電話去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問最新法條公布在哪裡,小姐告訴我台北市交通裁決所的網站上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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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交通裁決所網站
__相關法規查詢
__第2項
__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適用違規日為96/01/01以後之案件
< PDF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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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以後就萬念俱灰,知道注定就是要繳2700,無法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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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__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處罰一八OO~五四OO
<車款> <期限內> <30天內> <30-60天> <逾60天>
機踏車 一八OO 二七OO 三六OO 四五OO
小型車 二七OO 三六OO 四五OO 五四OO
大型車 三六OO 四二OO 四六OO 五四OO
並記違規點數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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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外加違規記點3點 ~ ~ 痛上加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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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記點標準】
<* 扣1點*>
第33條第1項、第2項:高速公路違規
第38條第1項:違規攬客
第40條:超速
第45條:不依規定行駛
第47條第1~3款:違規超車
第48條:違規轉彎
第49條:違規迴轉
第60條第1項:不聽警察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
第60條第2項第1~2款:不服勤務警察指揮、稽查
<* 扣2點*>
第29條第1項第1~4款:裝載物品不依規定(歸責汽車駕駛人)
第29條之2第1~2項:裝載貨物超重或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歸責汽車駕駛人)
第30條第1項第1~2款:裝載物品超重、超寬、超長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
<* 扣3點*>
第43條:蛇行、拆除消音器、飆車
第53條:闖紅燈
第54條:闖平交道或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停車
第61條第3項:肇事致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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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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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啊,半年扣6點者吊扣駕照一個月。
這下子我知道那些平常沒開車但是駕照會被借去吊扣的小姐們的狀況了。
剛剛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寄給違規的先生,請他仔細研讀。如果不讀我就想把車子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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